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1********7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3民初1865号
案号
(2020)闽0303执7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曾国森借款2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谭红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和公告费600元,由吴勇、谭红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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