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8********1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128民初2652号
案号
(2020)闽0128执1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瑞峰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5月12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林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瑞峰结欠的利息10万元。三、林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瑞峰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林性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性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林锦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由林锦、林性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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