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81民初1420号 |
案号 |
(2020)闽0981执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雷强华、张丽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安市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116106.67元。二、雷强华、张丽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安市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每次代付按揭款金额为计算基数,从每次代偿之日起计算,均计至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及起算时间详见附页)。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81752.9元。三、驳回福安市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7元,由福安市中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雷强华、张丽月负担32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