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春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4********2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624民初1854号
案号
(2020)闽0624执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诏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春喜、沈顺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应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8.7‰计算;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8.7‰×150%计算,未按期缴纳利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复息,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已交纳的利息3391.11元可从中扣除。]。二、林玉辉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玉辉承担代为清偿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春喜、沈顺娇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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