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壮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27********2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627民初2587号 |
案号 |
(2020)闽0627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壮志尚欠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卡透支款本金47592.5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原告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告吴壮志于2019年11月26日前先归还5000元本金,从2019年12月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每月26日前各归还2000元,还款顺序为先本后息及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月利率2%)。二、若被告吴壮志未能按上述还款计划归还欠款,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欠款本金47592.59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扣除已还款项后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利息和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月利率2%)。 三、本案受理费118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93元,由被告吴壮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