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6********3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981民初4539号
案号
(2020)闽0981执8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绍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石庆借款人民币14.1万元及利息(2018年结欠利息36240元及后续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4.1万元为计息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借款本金有偿还的,计息基数相应扣减);二、被告林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王绍清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林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绍清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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