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洁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23********0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23民初1941号 |
案号 |
(2020)闽0823执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洁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28 0286 4629 5109的福万通贷记卡透支所产生的本金16736.02元,并支付该卡2017年10月5日以本金350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017年10月6日以本金2938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017年10月7日以本金6618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从2017年10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6736.02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从2017年9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按月结息产生的欠息为基数从结欠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曾洁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9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每月按合同约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支付从2018年起至款清之日止每年按80元计收的年费(以上利息、复利、违约金、年费之和不超过以前述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