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江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3********4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3民初9349号、(2019)闽0583执4705号
案号
(2020)闽0583执恢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天火、吕秀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1155252.46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李江鸿、孙雯雯、吕联聪、黄秀钟、南安市水头镇天火石材经营部、南安市水头镇敬洪石材经营部、南安市水头吕联聪石材经营部对吕天火、吕秀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江鸿、孙雯雯、吕联聪、黄秀钟、南安市水头镇天火石材经营部、南安市水头镇敬洪石材经营部、南安市水头吕联聪石材经营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天火、吕秀妹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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