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允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5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22民初3115号
案号
(2019)豫0122执17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旺达冷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贷款本金4,785,791.4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的利息,以6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以6,385,849.32元为基数;2017年12月21日当日的利息,以6,285,849.3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的利息,以6,285,254.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的利息,以6,085,254.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的利息,以4,862,92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的利息,以4,792,92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的利息,以4,791,627.1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的利息,以4,791,027.2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785,791.48元为本金;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9.7875%计算;上述计算总数额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58,536.3元)。    二、被告郑州旺达冷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39,894元。    三、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郑州东湖冰泉饮品有限公司、郑州旺达农产品现货交易配送中心、河南金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传世经典商贸有限公司、冉允志、邢爱玲、祝申林、冉巧云、吴俊岭、吴向洋、冉垒、丁海福、梁建学、李彩云、高振英、秦立新、冉巧枝、施金财、付振、张涛、魏璐、余少伟对被告郑州旺达冷藏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5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旺达冷藏有限公司、河南万通志远农贸有限公司、郑州东湖冰泉饮品有限公司、郑州旺达农产品现货交易配送中心、河南金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传世经典商贸有限公司、冉允志、邢爱玲、祝申林、冉巧云、吴俊岭、吴向洋、冉垒、丁海福、梁建学、李彩云、高振英、秦立新、冉巧枝、施金财、付振、张涛、魏璐、余少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5-24
发布时间
2019-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0122执1763号
立案日期
2019-05-24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87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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