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浩松陶瓷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24民初2580号 |
案号 |
(2019)辽0124执1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沈法农信联2017流贷字第0100064号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0.00元; 三、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0.00元的利息(截止至2018年7月27日利息为30,077.42元,2018年7月28日起至贷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7.83%计算。逾期利息利率按年利率7.83%加收30%计算); 四、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仓单号为MWCD2017007、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302031箱优等地砖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沈阳闽洋物流有限公司、沈阳浩松陶瓷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开宝庆福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9040.00元,减半收取19520.00元,由被告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沈阳闽洋物流有限公司、沈阳浩松陶瓷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开宝庆福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时间 |
2019-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辽0124执105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2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54597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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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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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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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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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