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9********0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06民初133号 |
案号 |
(2020)冀0606执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静、高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凯借款本金81820元。二、被告王静、高美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凯支付未清偿借款的利息(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78%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二被告王静、高美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