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永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6********3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426刑初194号
案号
(2018)闽0426执16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 建 省 尤 溪 县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闽0426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永锈,男,1986年5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605093011,汉族,大学文化,康益福(厦门)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6号203室,户籍地尤溪县汤川乡溪坪村仓下埕17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尤溪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家财,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8〕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永锈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成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永锈和其辩护人黄家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永锈为牟利,虚构德化县医院采购项目并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宋家明的投资款8 766 774.5元(人民币,下同),骗取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资款5 200 000元。胡永锈将骗来的钱款用于购买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6号203室房产、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8号地下一层第63号车位、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5号3幢27层2704室房产、“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2辆、室内装修以及个人花销等。期间,胡永锈返还被害人2 551 906.92元。案发后,胡永锈的妻子陈燕青替胡永锈返还被害人400 000元。案发后,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胡永锈向厦门市公安局投案。尤溪县公安局已将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6号203室、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8号地下一层第63号车位、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5号3幢27层2704室房产予以查封。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胡永锈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胡永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胡永锈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永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永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胡永锈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至2017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永锈为牟利,虚构德化县医院采购项目并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被害人宋家明的投资款8 766 774.5元,骗取被害单位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资款5 200 000元。胡永锈将骗来的钱款用于购买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6号203室房产、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8号地下一层第63号车位、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5号3幢27层2704室房产、“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2辆、室内装修以及个人花销等。期间,胡永锈返还宋家明1 311 906.92元,返还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 240 000元。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胡永锈向厦门市公安局投案。尤溪县公安局已将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6号203室、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8号地下一层第63号车位、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5号3幢27层2704室房产予以查封,胡永锈购买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2辆已被其出售。案发后,胡永锈的妻子陈燕青替胡永锈返还宋家明400 000元。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闽0426民初447号、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人胡永锈提供的城关镇紫阳大道5号3幢27层2704室房产和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6号203室房产、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8号地下一层第63号车位进行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判决均已于2018年5月4日生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永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收条、合作协议、协议书、设备销售利润表、印章样本、证明、房屋登记信息证明、登记表格、土地房屋产籍调查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房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查封通知、私营公司基本信息、单项查询、投资账目、资金往来交易明细、微信记录、设备采购合同、设备投放协议书、购买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承诺书、设备验收单、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结婚证、户籍查询表格、户口簿、存款明细账、营业执照、投资协议、中信银行业务凭证、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情况说明、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申诉书、(2018)闽0426民初447号、4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等书证;证人魏振满、邱宣创、陈文斌、邱红升、周月仙、邱兴韬、邱雅峰、胡美玲、林智鑫、刘清珍、陈燕青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宋家明的陈述;被告人胡永锈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永锈的犯罪数额为13 966 774.5元的公诉意见。经查,胡永锈在骗取宋家明和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钱款的犯罪目的实现后,又陆续支付了部分投资回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所骗款项的故意。胡永锈给付宋家明和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投资回款实际上是减少了宋家明和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损失,而诈骗数额应当是以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数额为准。因此,胡永锈在案发前以投资回款名义给付被害人宋家明1 311 906.92元和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 240 000元,该2 551 906.92元应予折抵未归还投资款,以确定最终的诈骗数额为11 414 867.58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予以纠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永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1 414 867.5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永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胡永锈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宋家明部分经济损失400 000元,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永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永锈向被害人宋家明退赔人民币7 054 867.58元,向被害单位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 960 000元;三、尤溪县公安局查封的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6号203室、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158号地下一层第63号车位、尤溪县城关镇紫阳大道5号3幢27层2704室房产,经依法拍卖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宋家明、被害单位上海上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折抵本判决第二项退赔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辉审 判 员 吴启燊人民陪审员 罗良趾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詹学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9-04
发布时间
2019-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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