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静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2********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15)西民初字第1282号
案号
(2016)豫1622执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玉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新生借款9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2分计算,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静庵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玉鑫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1-04
发布时间
2016-0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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