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02********2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981民初606号
案号
(2020)内0981执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镇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书利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85800元(从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10日)二、驳回原告张书利对被告刘彦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宋志勇负担6133元,由原告张书利负担56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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