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2********3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526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内0526执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八宝医疗费7983.18元、误工费451.32元、护理费434.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421元、评估费3000元、托车费1400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合计 16090.06元。二、由被告孙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八宝车辆维修费42927元。三、本案中被告白志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八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八宝负担4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支公司负担176元,由被告孙卫东负担46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时间
2020-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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