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焦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223********1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2201民初2343号
案号
(2019)内2201执2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焦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借款本金91691.32元、58716.08元,合计150407.40元,并自2018年7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给付本金91691.32元尚欠部分的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并自2018年8月27日,按照年利率24%给付本金58716.08元尚欠部分的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9.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负担216.00元,由被告焦阳负担188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时间
2020-04-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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