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9********4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422民初2998号
案号
(2019)内0422执20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海涛、冯秀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建宇借款本金440000元(2016年7月14日所借),并自2018年1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二、被告赤峰京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巴林左旗林东西城京和王府小区1-1-106号(价格1774320元)商厅的价值范围内在第一项中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冯海涛、冯秀全、朱宏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建宇借款本金440000元(2017年6月2日所借),并自2018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四、被告赤峰京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巴林左旗林东西城京和王府小区19号楼地下八个车库即19-10-10-122(价格160820元)、19-10-10-123(价格160820元)、19-10-10-124(价格160820元)、19-10-10-125(价格160820元)、19-10-10-126(价格160820元)、19-10-10-127(价格160820元)、19-10-10-128(价格160820元)、19-10-10-129(价格165715元)的价值范围内在第三项中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6.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673.4元,减半收取7673.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9-08-09
发布时间
2020-0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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