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3********9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323民初758号
案号
(2020)黔2323执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瑛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贵州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42392.84元,并从2018年3月15日起,以42392.84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原则之内计付,并于本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本案借款本息之日止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李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20
发布时间
2020-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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