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4********1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 0523 民初 3809 号
案号
(2020)黔0523执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付德春、骆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付义光借款本金 4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45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8 月 4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付德春、骆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付义光借款本金 1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15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2 月 14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70.00 元,减半收取 1135.00 元,由被告付德春、骆飞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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