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4********1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523 民初 3809 号 |
案号 |
(2020)黔0523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付德春、骆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付义光借款本金 4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45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8 月 4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付德春、骆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付义光借款本金 1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15000.00 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2 月 14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70.00 元,减半收取 1135.00 元,由被告付德春、骆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