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6002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仲字第585号裁决书
案号
(2015)琼海法执字第00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南仲裁委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海南美梦成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已代偿的借款本息5253861.4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 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2、被申请人海南美梦成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服务费30000元;3、被申请人海南美梦成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的,申请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就该两项债务及其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有权以被申请人古建基持有的被申请人海南美梦成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6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申请人海南美梦成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的,申请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就该两项债务及其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有权以被申请人古建基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港澳发展大厦18-A2号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6 317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被申请人海南美梦成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的,申请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就该两项债务及其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有权以被申汽人李霞名下位于海口市华府路5号新达商住楼第9层9B 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3702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被申请人海南美梦成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的,申请人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就该两项债务及其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有权以被申请人吕烈明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区AB小区中衡公寓1202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89 32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被申请人古建基、李霞、韩强、梁宇华各自对上述第 1项、第2项所列被申请人海南美梦成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务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50873元,由七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15-10-27
发布时间
2016-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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