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丹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7********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422民初46号
案号
(2020)黔0422执恢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丹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春昭购煤保证金及预付款574000元。二、被告徐丹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春昭158820.01元,并从2018年7月24日起以57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高春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高春昭负担636元,被告徐丹新负担556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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