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元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7********1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26民初3335号 |
案号 |
(2020)黔0526执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李元华给付原告程宗义第一期赔偿费 20000 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即由被告李元华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给付原告程宗义 30000 元,2019 年 2 月 3 日给付 50000 元,于 2020 年 1 月24 日给付 75000 元,2021 年 2 月 11 日给付 75000 元。。 案件受理费2525 由被告李元华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