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元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7********1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26民初3335号
案号
(2020)黔0526执6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李元华给付原告程宗义第一期赔偿费 20000 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即由被告李元华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给付原告程宗义 30000 元,2019 年 2 月 3 日给付 50000 元,于 2020 年 1 月24 日给付 75000 元,2021 年 2 月 11 日给付 75000 元。。 案件受理费2525 由被告李元华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0-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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