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前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3********3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323民初712号 |
案号 |
(2020)黔0323执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正刚、张前芬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支行借款79,883.63元,利息532.56元,并从2018年08月17日起按未偿还的借款本金79,883.63元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标准为年利率10.4%,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王正刚、张前芬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支行支付律师服务费2,551.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4.00元,案件公告费460.00元,由被告王正刚、张前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