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7********0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26刑初146号
案号
(2019)黔0526执17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陈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9年12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罗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总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蔡爱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总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孔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总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王建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总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蒋先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七、对各被告人涉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时间
2020-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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