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登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01********4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26民初3664号 |
案号 |
(2020)黔0526执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58702.2元;二、由被告林登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黄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83412.21元。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黄云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支公司、路怡然、王德超、张宇涵、张鑫源、张合贤、张荣奎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黄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0元,由被告林登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