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3********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21民初3385号
案号
(2020)黔0521执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吴江荣保证金500 0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500 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吴江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17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 585.00元,由原告吴江荣负担1 685.00元,被告胡静负担3 9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5-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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