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3********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21民初3385号 |
案号 |
(2020)黔0521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吴江荣保证金500 0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500 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吴江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 17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 585.00元,由原告吴江荣负担1 685.00元,被告胡静负担3 9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