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521民初1754号
案号
(2020)黔0521执1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平、罗廷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00元,并按月利率8‰计付从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15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付从2018年11月16日起至截止时间为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林联平、牛丰璐对被告谢平、罗廷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联平、牛丰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谢平、罗廷艳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00.00元,由被告谢平、罗廷艳、林联平、牛丰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5-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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