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岑廷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7********2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327民初82号 |
案号 |
(2020)黔2327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岑廷安于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召恒借款本金90000元;二、由被告黄健对被告岑廷安应承担的上述义务(返还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健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岑廷安追偿。三、驳回原告陆召恒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20元,两项合计2720元,由被告岑廷安承担(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册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