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4********9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323刑初274号
案号
(2018)黔0323执恢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彭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显合、张世柳12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由被告人彭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显合、张世柳236978.88元(包括被告人彭飞通过其父亲彭朝海已支付的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彭朝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显合、张世柳157985.9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显合、张世柳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8-07-10
发布时间
2020-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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