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3********7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323民初1105号
案号
(2019)黔0323执7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支行与被告曾红、张敏于2013年7月29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由被告曾红、张敏归还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支行借款本金474434.02元;支付2018年4月20日前的利息21696.72元,罚息12592.08元,合计508722.82元。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32%何逾期年利率12.48%计算,利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清偿。三、被告段小丹、杨翔以其共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位于绥阳县洋川镇解放中路c幢1层15号、c幢1层16号、c幢1层17号三间商业用房(房产证号分别为:遵房权证绥阳县字第201200799号、遵房权证绥阳县字第201200797号、遵房权证绥阳县字第201200795号)价值为限,为被告曾红、张敏的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支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被告曾红、张敏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县支行律师费15262.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6.00元,已减半收取4443.00元,由被告曾红、张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8-15
发布时间
2020-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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