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尚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7********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422民初1552号
案号
(2019)黔0422执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尚华、陆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普定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25260.27元,二、被告宋尚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从2017年10月1日起以11166.77元为基数及从2018年6月30日起以51409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贵州省普定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上述第一项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宋尚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普定普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8500元。四、被告陆光凤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宋珍航、宋珍菲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334元,减半收取4667元,由被告宋尚华、陆光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时间
2020-04-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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