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松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02********0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13民初1265号 |
案号 |
(2020)黔0113执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云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松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潘发贵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6月30日至还清本金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潘发贵已预交75元),由被告何松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