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显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4********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324民初1360号
案号
(2020)黔2324执恢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唐显川、李忠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借款本金197916.15元、截至2018年8月20日的利息18826.43元、罚息9967.55元,合计226710.13元及2018年8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所欠的本息合计216742.5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075%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二、被告罗兰、聂一鹏、廖书兵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罗兰、聂一鹏、廖书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唐显川、李忠琴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0.00元,由被告唐显川、李忠琴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4-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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