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明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4********3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4民初1089号
案号
(2020)黔2324执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维艳、赵明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375.74元;2018年10月13至2019年4月3日的罚息为3838.18元; 2019年4月4日起的罚息和复利,以80375.74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年利率10.075%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二、被告黄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维艳、赵明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53元,由被告田维艳、赵明立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时间
2020-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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