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5********0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24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黔0524执3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织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蔡静、樊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借款本金 40 170.41元并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 2015 年 8 月 2 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对被告樊卫东位于织金县原城关镇向阳路金安 2 号商住楼(织房权证城关镇字第 01005134 号)房屋享有拍卖、变卖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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