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2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4民终693号 |
案号 |
(2019)黔0422执恢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18)黔 0422 民初 799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连带返还原告颜金荣交纳的保证金100万元。二、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连带赔偿原告颜金荣临时水电安装费用3 2955.00元。三、驳回原告颜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加判: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连带赔偿颜金荣 100 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损失,自 2014 年 11 月 2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保证金返还之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时间 |
2020-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