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2********4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21民初2540号 |
案号 |
(2020)黔0521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斌、任水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7 劲松借款本金 142500.00 元,并以 1425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支付原告李劲松至截止时间为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罗麟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00元,由被告杨斌、任水艳、罗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