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2********4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21民初2540号
案号
(2020)黔0521执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斌、任水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7 劲松借款本金 142500.00 元,并以 1425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 2018 年 1 月 15 日起支付原告李劲松至截止时间为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罗麟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00元,由被告杨斌、任水艳、罗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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