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贞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1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328刑初119号
案号
(2019)黔2328执8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熊绍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10 月 31 日止。)二、随案移送的“大象”牌菜刀两把,予以没收。三、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熊开朝、王贞美、熊绍德、龙朝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德州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90000 元(其中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熊开朝、王贞美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德州赔偿人民币 72000 元(已赔偿 2000 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熊绍德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德州赔偿人民币 9000 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龙朝军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德州赔偿人民币 9000 元)。- 9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德州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时间
2020-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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