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光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4********4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324刑初126号 |
案号 |
(2019)黔2324执恢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光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6日起至2028年6月5日止。)二、由被告人王光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抚养费、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随案移送供犯罪所用财物铁质杀猪刀一把,螺纹纲筋一根,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10-07 |
发布时间 |
2020-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