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元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8********7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328民初3580号
案号
(2019)黔0328执22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湄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胡元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振兴、岳昌英货款1341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振兴、岳昌英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胡元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10-31
发布时间
2020-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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