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元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8********7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328民初3580号 |
案号 |
(2019)黔0328执2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胡元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振兴、岳昌英货款1341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振兴、岳昌英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元,由被告胡元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时间 |
2020-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