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正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324********3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2324民初660号 |
案号 |
(2020)黔2324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唐正佳与被告李发定同居期间所生次女李念、长子李正由被告李发定直接抚养,原告唐正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李念的抚养费300元、李正的抚养费300元,直至李念、李正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二、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欠原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信用社的贷款50000元及利息,由原告唐正佳、被告李发定各承担一半。三、驳回原告唐正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唐正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