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正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4********3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324民初660号
案号
(2020)黔2324执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唐正佳与被告李发定同居期间所生次女李念、长子李正由被告李发定直接抚养,原告唐正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支付李念的抚养费300元、李正的抚养费300元,直至李念、李正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二、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欠原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信用社的贷款50000元及利息,由原告唐正佳、被告李发定各承担一半。三、驳回原告唐正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唐正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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