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振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0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328民初1196号
案号
(2019)黔2328执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王振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明国借款本金人民币 94,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从 2017 年 05 月 17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 2,150 元,公告费 300 元,由被告王振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8-26
发布时间
2020-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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