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111********5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13民初7714号
案号
(2019)黔0113执29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明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截止2018年1月8日的利息人民币6000元,2018年1月8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继续计算,算至借款本金100000元付清时为止;二、驳回原告黄明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5元(原告黄明昌已预交),由被告刘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时间
2020-0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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