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01********2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2324民初1384号 |
案号 |
(2020)黔2324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庆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偿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支行贷款本金305045.62元及利息(1、截止2019年7月12日逾期利息为33410.38元、复利为1335.73元,合计34746.11元;2、以33410.3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3日起在年利率9%的基础上加收50%计息至还清为止;3、以305045.62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30日起在年利率9%的基础上加收50%计息至还清为止。)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被告郭庆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晴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