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4********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 0523 民初 3317 号 |
案号 |
(2019)黔0523执1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杨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义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0 元及 2014 年 7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以 1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的利息 87,400 元,共计 137,400 元,并从 2018 年 3 月 22 日以 5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时止;二、驳回原告杨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时间 |
2020-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