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4********1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 0523 民初 3317 号
案号
(2019)黔0523执16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杨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义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0 元及 2014 年 7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以 10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计算的利息 87,400 元,共计 137,400 元,并从 2018 年 3 月 22 日以 5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时止;二、驳回原告杨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10-23
发布时间
2020-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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