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0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6039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4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娜、贾楠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20527.76元、利息2480.61元、逾期利息4868.6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日为2018年10月22日);并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王娜、贾楠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律师费2300元。6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娜、贾楠楠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