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21********1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4675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4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焕胜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李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焕胜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