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4********8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953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2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车辆辽a×××××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规定及时清偿。至2017年11月30日发生欠款本金170191.59元、利息30961.07元、分期手续费25080元、滞纳金1492.42元(2017年1月1日前产生)。原告经催收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高峰之间的信用卡合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办理信用卡消费后,未及时按约归还款项,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对被告高峰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将所购车辆辽a×××××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信用卡(卡号43×××38)欠款本金170 191.59元、利息30961.07元、分期手续费25080元、滞纳金1492.42元。(截止至2017年11月30日,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上述费用(除滞纳金外),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对被告高4峰抵押的辽a×××××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5元,保全费1658元,由被告高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