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3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8780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0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32 287.02元;二、被告韩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逾期利息6 449.4元、逾期罚息51.92元、逾期复利79.66元(截至2018年5月13日,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韩斌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韩斌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6-17号4-3-2,建筑面积75.1平方米)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 3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韩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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