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5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436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0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6258212005138513信用卡欠款本金14 570.21元;二、被告何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6258212005138513信用卡欠款本金14 570.21元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按《浙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三、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何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